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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案件的纠纷、涉诉金额约3.88亿元,某组件企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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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太极实业发布公告称,太极实业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一科技已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
来源:北极星分布式光伏 本次涉及的诉讼案件共6件,合计金额约人民币38,820.73万元。根据公告的说法,上述六起案件的纠纷根源均是十一科技承接并完成项目施工后,对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的。截止1月7日,十一科技起诉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和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一)已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诉讼案件,十一科技均已向相关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目前正处于受理中。12月24日,ST中利发布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情况,执行法院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8,220,640.00元,目前,尚未收到《执行裁定书》等任何相关法律文件。据悉,中利集团的前身为常熟市唐市电缆厂,成立于1988年9月5日,2009年11月27日登陆深交所中小板。此后,中利集团又成功切入到光伏产品和电站业务领域。旗下腾晖光伏是国内较早开始电站开发及EPC业务的公司之一。2022年5月,中利集团披露了控股股东王柏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因违规占资2021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非标意见等情况。这一违规挪用资金问题受到监管层的关注。而据其财报显示,中利集团2021年底资产负债率已经由2019、2020年底的59.52%、65.37%上升到87.16%;腾辉光伏这边,2019年至2021年分别亏损3.17亿元、22.43亿元、13.9亿元。此外,据ST中利最新公开公告显示,其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来,中利能否凭借光伏板块实现重生,我们拭目以待。案件详情如下:案件一(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二)案件概述 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26,112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原总承包合同的固定包干价26,112万元调整为28,422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上述两个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28,42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3,713.6752万元,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32,135.6752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2,444.8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90.8752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90.8752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5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二(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3,490万元,此固定总价不作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已投产实际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固定总价3,490万元,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234.171187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总额3,724.171187万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396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328.17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28.17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5GW组件工厂项目1#厂房机电工厂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202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沛县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7,35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截止2021年12月30日,原告已完成工程量50%,已完成工程均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687.7452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总价为4,362.7453万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价款1,372.2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990.5453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90.5453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沛县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沛县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四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4,78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三方同意将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宿迁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2022年10月9日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涉案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4,78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255.9185万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6,035.9185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912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3.9185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宿迁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23.91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宿迁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宿迁腾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五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二)案件概述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17,340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发包人主体变更的需要,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合同发包人主体由“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 原告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截止2021年8月31日已经完成工程量超过60%,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78.566209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10,582.566209万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061.20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521.366209万元。(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21.366209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山东3GW高效电池工厂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六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2: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2021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泗阳年产5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项目,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为4,444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22年9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固定总价工程款4,444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1,499.45万元,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5,943.45万元。扣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777.6万元工程款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5.85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65.85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泗阳年产5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泗阳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上述6个案件中,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均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基于《担保函》的保证行为,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对各个案件被告一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款项及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基于各项目被告一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应当对各项目被告一公司欠付原告的全部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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